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字体:  】 【打印本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章 总 则

已经有459位读者读过此文关闭该页
发布时间:2009-1-16 15:38:32
 
 
主办 岳阳市卫生局 湘ICP备 08001513 号
地 址:湖南省岳阳市东茅岭路46号 邮 编:414000
电 话:0730—8209757 E—mail: yy900120@163.com